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暂行规定》与《广东国家公务员离职辞退推行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是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离职辞退,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离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需要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或审批机关申请离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离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要紧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与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要紧公务尚未处置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置的;
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与单位签定了服务协定,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四年的;
正在同意审察的;
其他缘由不适合离职的;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离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离职申请表》;
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后,按下列不同情部处置:
市直行政机关及市属根据国家公务员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镇政府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其所属机构及根据国家公务员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报市人事局审批;
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呈报单位及申请离职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