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设计策略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子建筑用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子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这一规定的分歧建议,主要涉及对后句“擅自变动房子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讲解和适使用方法律时,应当妥善处置法律成效与社会成效的关系,既要严格适使用方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应该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成效,防止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使用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建设工程水平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后句适度扩张,讲解为“‘房子建筑用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子建筑主体的’和‘房子建筑用户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子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确保法律体系统一性的同时,可以较好平衡达成法律目的和执法成效,是更为妥当的讲解结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